房地产答疑: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可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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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月,旅日华人赵先生与青岛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购买这家房地产公司开发售卖的商品房一套,价款为44万元。购房合同中约定:甲方房地产公司2005年5月将商品房交付乙方;除遇不可抗力,甲方房地产公司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60日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房地产公司直到今年 1月才向赵先生发出入住通知,已经形成逾期交房的事实。于是赵先生起诉这家房地产公司,要求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损失。

 

业者释案

房地产公司超过约定日期 8个月才交付房屋,业主赵先生认为房产商违约,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利息。

日前,赵先生这一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赵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本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约定之条款,房地产公司超过约定日期8个月才交付房屋,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房地产公司有义务支付赵先生逾期交房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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