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绰拦不住隋文帝的六月杖杀
——杖政史谈之三十四

隋文帝杨坚在中国杖政史上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人物。他建立隋朝以后,重新整理刑律,把笞、杖、徒、流、死确立为五刑,对后来的唐律影响极大。从制度史上说,他确实是中国传统五刑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人物。但到了统治后期,隋文帝的另一面也逐渐暴露出来:性情愈发急躁,用法越来越严,尤其一旦发怒,往往把正式法律扔在一边,直接用板子解决问题。

开皇十七年(597年),就发生过这样一件事。《资治通鉴》卷一百七十八记载:“帝尝乘怒,欲以六月杖杀人,大理少卿河东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

《隋书·刑法志》的记载大致相同,只是说得更加干脆:“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赵绰仍然出来力争,隋文帝最后还是“遂杀之”。

这里首先要注意一个字:杀。隋文帝要做的,并不是按照《开皇律》给某个犯人判几十杖或者一百杖,而是要“杖杀”——拿板子把人活活打死。因此,这虽然使用的是“杖”,性质却已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定杖刑,而是一种法外处死。

更耐人寻味的是赵绰反对的理由。他没有说这个人罪不至死,也没有说打多少板子太重,而是抓住了一个今天看起来似乎很奇怪的问题:现在是六月,不能杀人。

为什么六月不能杀人?因为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里,刑罚不仅要符合律条,还应当符合“天时”。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秋冬则是草木凋零、肃杀降临的时候,所以中国很早便形成了“秋冬行刑”的观念。国家处决死囚,也要尽可能与自然界的“生”“杀”节律相配合。

赵绰说得很明白:“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盛夏六月,天地正在生养万物。这个时候,皇帝却因为自己一时发怒,命令把人用板子打死,在赵绰看来,不仅有违刑法慎杀的精神,甚至违背了天道运行的节奏。所以他说:“不可以此时诛杀。”

这句话其实很重。赵绰是大理少卿,相当于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官员。他站出来,并不是简单地替一个犯人求情,而是在告诉皇帝:使你是天子,什么时候杀人,也不是完全由你的喜怒决定的。

但隋文帝马上给他顶了回来。你说六月万物生长?不错。可是六月难道不打雷吗?“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既然老天爷可以在万物生长的盛夏突然雷霆震怒,那么皇帝为什么不能在六月杀人?于是他又说了一句非常有意思的话:“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这五个字,把帝王政治的逻辑暴露得相当充分。

赵绰想用“天道”限制皇帝,隋文帝却反过来把“天道”据为己有。赵绰说天道主生,皇帝不能杀;杨坚却说雷霆也是天道,我就是模仿雷霆行事。同样一个“天”,到了君臣两个人嘴里,竟然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但从杖政史的角度看,更值得注意的还不是这场关于天道的辩论,而是史书最后冷冷的三个字:“遂杀之。”

赵绰没有拦住。板子还是落了下去,人还是被打死了。

而且把这件事情放回开皇十七年(597年)的政治背景中看,意味就更加明显。《资治通鉴》在记载这件事之前,刚刚记下一道命令:隋文帝认为属官不怕长官,事情不好办,于是准许官员在“律轻情重”的情况下,“于律外斟酌决杖”。结果如何呢?司马光紧接着写道:“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

这几句话几乎就是一幅隋代“杖政”图景。本来,《开皇律》已经规定了什么罪该笞,什么罪该杖,杖多少下,都有法律尺度。但是皇帝自己又打开了一道口子:法律规定得轻,可以在法律之外加杖。

于是,板子的权力扩大了。长官可以打属官,皇帝可以打臣下;从“律外决杖”,再走一步,就可能成为“杖杀”。

而赵绰恰恰是站在这种趋势对面的人。《资治通鉴》还记载,后来有两个人在市场上以恶钱兑换好钱,隋文帝又下令杀掉。赵绰再次站出来说:“此人所坐当杖,杀之非法。”

这一句话尤其重要。它说明赵绰并不反对杖刑,他反对的是把原本只应该受杖的罪犯任意杀掉。当隋文帝说“不关卿事”时,赵绰回答得更硬:“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杀人,岂得不关臣事!”

这才是理解“六月杖杀”真正的钥匙。隋文帝与赵绰之间争夺的,不仅是一个犯人的生死,也不仅是六月能不能杀人,而是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皇帝的盛怒,能不能越过法律?

赵绰终其一生都在试图回答:不能。可是那一天,他最终没有拦住隋文帝。

盛夏六月,万物正在生长。一边是大理少卿反复说着“天地成长庶类”,一边却是皇帝以“雷霆”为自己的盛怒辩护。

最后,雷霆还是落了下来。只不过,那道“雷霆”不是从天上来的。它是一根握在帝王权力手中的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