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要从制度史上寻找中国古代“杖刑”真正定型的一个关键节点,隋文帝开皇元年,也就是公元581年,是无论如何绕不过去的。
这一年,隋文帝杨坚刚刚取代北周建立隋朝不久,便着手重定刑律。《隋书·刑法志》记载,隋文帝命高颎、郑译、杨素、常明、韩浚、李谔、柳雄亮等人“更定新律”,由此形成开皇初年的新律。史书在介绍这部新律时,留下了一段对于“杖政史”极为重要的文字:“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二曰流刑三……三曰徒刑五……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
这里最值得注意的,不只是后世法制史经常讲到的“笞、杖、徒、流、死”五刑,而是其中那个赫然出现的“杖”字。杖刑从此被非常明确地放进了国家的刑罚阶梯。
此前,当然早就有人挨杖,也早就有各种鞭、笞、扑、杖之类击打身体的处罚。中国人用棍棒惩罚人的历史,远比隋朝久远。北朝时期的法律中,也已经存在杖刑。但是到了隋文帝这里,一个更加整齐而成熟的五刑体系被建立起来:最轻的是笞,往上是杖,再往上是徒、流,最重则是死刑。
换句话说,从此以后,一个人到底应该挨多少下打,不再只是官老爷一句“给我打”的临时命令,而首先成为刑律所规定的法律等级。
按照《隋书》的记载,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杖刑五等,自五十至一百。虽然具体等级后来仍有调整,但“笞轻而杖重”的基本格局已经清晰形成。
这件事看起来不过是法律条文中的分类,放到“杖政史”里观察,却意味着一件很大的事情:国家开始更加精细地计算一个人的身体应该承受多少击打。
打十下、二十下、三十下,与打五十、八十、一百下,从此不只是数量上的差异,而是进入了不同的刑名。人的身体被摆进一架由国家制造的刑罚天平之中,犯罪轻重与身体疼痛之间,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某种对应关系。这正是古代刑罚制度化以后非常值得注意的一面。
尤其有意思的是,隋文帝建立这一体系时,同时废除了前代的鞭刑以及枭首、轘裂等酷烈刑罚。《隋书》用了“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这样的说法。
所以,如果简单地说隋代刑罚走向“文明化”、“人道化”,当然并没有错,但如果从杖政史的角度看,这句话还可以再往深处说一层:所谓刑罚的文明化,并不等于从此不再打人,而是把一些更加残酷的刑罚取消以后,把对身体的击打重新纳入一套可以计算、可以分等、可以控制的国家制度。
鞭可以废,轘裂可以废,枭首可以废,但是板子没有消失。相反,它获得了一个更加正式的位置。
到了唐代,这套制度又被进一步继承和整理。《唐律疏议》规定杖刑五等,即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在解释杖刑源流的时候,还明确说了一句话:“爰洎隋室,以杖易鞭。”短短八个字,其实说得非常清楚。
从唐人的眼光回看,隋代刑罚改革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以杖易鞭”。鞭刑被取消之后,杖承担起了过去一部分以击打身体实施惩罚的功能。到了唐律那里,笞杖体系变得更加稳定:轻罪笞之,较重则杖之,再严重才进入徒、流、死。于是,“打板子”便正式成为帝国司法机器中的一个固定齿轮。
这也是为什么研究中国古代杖刑,不能只去寻找那些皇帝暴怒、大臣廷杖、县官拍案、衙役挥板的热闹故事。那些故事当然重要,但故事背后还有一层更加坚硬的东西,那就是制度。
一个衙役为什么可以合法地把一个人按倒在地,用刑具击打他的身体?因为在他的身后,不只是县太爷,还有一整套国家法律。
而隋文帝开皇年间所建立起来的五刑体系,恰恰为后来唐宋以至明清的笞杖制度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王朝可以改,律名可以改,杖数可以调整,行刑方式也会不断变化,但笞、杖作为轻重有别的身体刑,却长期存在于帝国法律之中。
这或许正是隋代在“杖政史”上最值得记住的一件事。秦汉时代,国家已经大量使用笞杖;魏晋南北朝时期,鞭杖之刑继续发展;但是到了隋代,一个延续后世千余年的基本刑罚框架终于清晰起来。
从此,板子不只是权力手里的一根棍子。它有了自己的刑名,有了自己的等级,也有了自己在帝国法律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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