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代曹魏因为女人受笞裸身而修改刑制
——杖政史谈之二十四

中国帝国的笞杖之刑,当然首先是一种身体惩罚。但是,对于女性来说,它从来又不只是“疼”这么简单。因为一旦进入行刑程序,衣服怎么处理、身体哪些部位需要暴露、受刑时是否会失去遮蔽,都可能让笞杖同时变成一种极强的羞辱性惩罚。

这一点,到了三国时代,已经明确进入国家刑制的讨论。《晋书·刑法志》在追述曹魏刑法制度时,有一段很值得注意的记载:“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这句话看起来很短,却非常重要。尤其是最后八个字:“以其形体裸露故也。”也就是说,曹魏明帝时期在调整男女受刑制度时,已经明确注意到一个问题:妇女如果接受笞责,就会涉及身体裸露。

这就意味着,至少到了曹魏时期,国家已经不再只把笞刑理解为“打多少下”的问题,而是开始意识到,男女身体在传统礼法中的社会意义不同,同样一顿笞刑,落到女性身上,还会额外产生“裸露”的羞辱问题。

这在“杖政史”中非常值得注意。因为古代国家对身体的惩罚,从来不是抽象的。它不是只在法律条文中写一个“笞五十”或者“杖一百”就结束了。真正执行的时候,刑罚一定要落实到人的身体上。而身体一旦进入刑罚程序,就会碰到一个极其现实的问题:衣服怎么办?

如果隔着厚衣服打,刑罚效果会减弱;如果要直接作用于身体,就必然涉及解衣、褫衣,甚至暴露受刑部位。对于男性,这种羞辱当然也存在。

但在传统礼法社会中,女性身体的裸露具有更强烈的伦理意义。所以《晋书·刑法志》才会特意把“妇人”和“形体裸露”联系在一起。

这一点非常关键。它说明女性受笞,从很早时候开始,就已经具有一种“疼痛与羞辱叠加”的双重性质。也正因为如此,曹魏的刑制改革才会把这个问题单独提出来。

这里还必须特别说明一个史料问题。后世有人把这段材料解释成:曹魏规定妇女受笞时只准打脊背,以避免其他部位裸露。

这种说法流传颇广,但如果严格按照现存较早史料来看,目前并没有发现《晋书·刑法志》直接写出“妇人只笞背”这样的文字。反而《魏书·刑罚志》在追述这件事时,概括为:“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笞之制。”也就是说,后来的史家理解这一改革时,更强调的是取消或者调整妇人加笞制度,而不是规定“女人只准打哪里”。

所以,从史料严谨的角度说,我们不能把后世解释硬说成曹魏原始法律条文。但即便如此,“以其形体裸露故也”这几个字本身已经足够有分量。

它第一次让我们非常清楚地看到:古代国家开始把女性受刑时的身体暴露,当成一个需要进入制度处理的问题。这里的重点甚至不在于“曹魏是不是第一次”。

因为要证明绝对意义上的“第一次”,还需要继续检查秦简、汉简以及其他更早法律文献。但是至少可以说,这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早期刑制史料中,极少见的直接把女性笞刑与“身体裸露”联系起来讨论的材料之一。

这本身就已经非常重要。从《中华帝国杖政史》的角度来看,这条史料还可以让我们重新理解后世大量“褫衣受杖”的记载。

到了唐宋以后,尤其明清时期,女性受笞、受杖时是否褫衣,逐渐成为法律实践、小说叙事甚至社会围观文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后来看到清代很多材料时,会发现女性受刑的羞辱性,往往并不完全来自杖本身。

真正令人恐惧的,有时候正是:要不要脱衣。所以,曹魏这条“形体裸露”的记录,实际上提供了一个非常早的源头。它告诉我们,至少在三国时代,国家已经意识到:对于女性而言,笞刑不仅伤害皮肉,也可能伤害礼法意义上的身体尊严。

这和男性受笞有所不同。同样是五十下,男性首先面对的是疼痛;女性则可能同时面对疼痛与裸露。于是,性别差异开始进入刑罚制度。

这正是“杖政”从单纯身体处罚向更复杂的身体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的和法律的节点。而且这件事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反面意义。古代国家当然并没有因此放弃对女性的身体惩罚。后来的历代法律中,妇女受笞、受杖仍然大量存在。

但是,“形体裸露”这几个字说明,统治者已经知道这种刑罚不仅能把人打痛,还能把人打得羞耻。换句话说:国家已经意识到,板子不仅作用于皮肉,也作用于人的尊严。

这就是曹魏这条史料真正值得写进《中华帝国杖政史》的地方。它不是一则猎奇故事。它实际上触及了一个很深的问题:当国家决定用笞杖惩罚人的身体时,它也必须决定,这具身体可以暴露到什么程度。

而对于女性来说,这个问题尤其尖锐。所以,“以其形体裸露故也”这几个字,看似只是《晋书·刑法志》中的一句解释,背后却打开了中国古代女性身体刑罚史的一扇门。

三国时代的国家已经发现,女人挨板子,疼痛之外还有另一重惩罚: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