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武帝的诏狱把“不服”打成了“服”
——杖政史谈之十四

汉武帝在中国历史上的形象,常常与雄才大略联系在一起。他北击匈奴,开疆拓土,推恩削藩,盐铁官营,把西汉王朝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强盛时代。但是,如果从“杖政史”的角度来看,汉武帝时代还有另外一张面孔:随着皇权不断强化,诏狱大量出现,笞打也越来越深地进入司法审讯过程,成为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

《汉书·杜周传》中有一句非常值得注意的话:“不服,以掠笞定之。”短短七个字,几乎可以作为汉武帝时代刑讯政治的一幅缩影。

杜周是汉武帝时期著名的酷吏。他早年受到义纵推荐,后来又追随张汤,从廷尉史一路做到廷尉。班固形容他“少言重迟,而内深次骨”,说他办案大体模仿张汤,而且特别擅长“候司”。颜师古后来解释“候司”,就是“观望天子意”。皇帝想要打击谁,杜周便设法把谁罗织进去;皇帝想要释放谁,他便长期羁押审讯,逐渐显露其冤情。《汉书》原文甚至直截了当地说:“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

这里已经可以看到汉武帝时期司法政治的一个危险变化:司法官员面对的,不再仅仅是律令条文,还有皇帝的意志。

有人当面质问杜周:“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所谓“三尺法”,就是写在竹简上的法律。你身为廷尉,负责天下刑狱,却不按照国家法律来裁判,而专门揣摩皇帝的意思办案,这难道也是司法应有的样子吗?

杜周的回答更耐人寻味:“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在杜周看来,所谓法律又是从哪里来的?前一个皇帝认为正确的事情,写下来就是“律”;后一个皇帝认为正确的事情,分条列出就是“令”。法律本来就是君主意志的产物,哪里存在一个可以独立于皇帝意志之外的“古之法”?

这段话当然不能简单理解成汉代没有法律。西汉已经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律令体系。但它极其生动地揭示了一种司法现实:当皇权高度介入案件的时候,成文法律完全可能让位于“人主意指”。而一旦司法官员开始以揣摩皇帝心意为第一原则,下面负责审讯的狱吏,也就很容易把获取皇帝想要的“结果”,放在查清事实之前。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汉书》紧接着记载:“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

所谓“诏狱”,就是由皇帝直接下诏办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政治性极强,一旦进入其中,普通司法程序便很容易受到皇权压力。杜周担任廷尉以后,被拘押的二千石官员新旧相继,不少于百余人;郡国以及各大官府送到廷尉的案件,一年可以达到一千多件。大的案件,一案牵连数百人;小的案件,也可以牵连数十人。为了追捕证人和涉案者,近则数百里,远则数千里。

然后,班固写下了那句最值得“杖政史”注意的话:“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

这里的“掠”,就是拷掠、拷讯;“笞”,则是以竹木之类击打身体。必须说明的是,汉代的“笞”还不能简单等同于隋唐以后五刑体系中的“杖刑”。但是从中国身体刑罚制度的连续发展来看,它毫无疑问属于后来杖刑政治的重要前身。

真正令人不寒而栗的,是“不服,以掠笞定之”这句话所展示的司法逻辑。

按照正常的司法逻辑,是先查明事实,再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在这种刑讯逻辑中,告发材料似乎已经事先确定了方向,负责审讯的官吏“因责如章告劾”,照着控告材料逐项追问。如果被审者不承认怎么办?

打。打到承认。于是,“不服”经过“掠笞”,最后就变成了“服”。

肉体在这里实际上成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人的身体承受不了棍棒,最终作出的口供,却可以反过来成为案件成立的依据。于是,笞刑就不再只是判决之后的一种惩罚方式,而是提前进入了案件制造过程:它不是在犯罪事实确定之后惩罚身体,而是在犯罪事实尚未确定之前,通过折磨身体生产口供。

从“杖政史”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极为重要。后世中国司法中所谓“刑讯逼供”,最可怕之处从来不只是板子打得有多重,而是板子能够改变证据结构。一个人口头说“不”,身体却可能承受不起一次又一次的笞打。于是,他不得不用一个“是”,换取暂时停止的疼痛。等这个“是”被写进案卷以后,肉体屈服的结果又被转化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供词”。

因此,板子不仅能够伤人,还能够“制造事实”。《汉书》随后给出的数字,更能说明这种制度化恐惧达到何种程度。班固说,诏狱牵连逮捕达到“六七万人”,而经办官吏在办案过程中又增加牵连“十有余万”。一听说自己可能被牵连作证,人们便纷纷逃亡藏匿:“于是闻有逮证,皆亡匿。”

为什么连去作证都要逃?因为一旦进入诏狱体系,你很难保证自己只是一名证人。案件在层层追查中不断扩大,口供之间互相牵连,而“不服,以掠笞定之”又意味着,只要你的回答与办案者预设的方向不一致,身体便可能立刻成为说服你的工具。这样一来,笞杖产生的就不只是疼痛,而且是政治恐惧。

也正是在这里,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杖政”这个概念。“杖政”并不仅仅意味着一个皇帝喜欢打人,或者哪个官员动不动打几十板。更深的一层,是身体刑罚怎样进入国家治理体系:它怎样帮助皇权取得口供,怎样帮助官僚完成案件,怎样让一个“不服”的人最终变成“服”,又怎样通过无数被打过或者害怕被打的人,把权力的意志传递到整个社会。

汉武帝未必亲手拿着笞杖站在廷尉狱中,但是一个“奏事中意”、善于“观望天子意”的杜周,却完全可以把皇帝的政治意志,一层一层传递到狱吏手中的笞杖上。

从皇帝的“意指”,到廷尉的案件,再到狱吏手中的棍棒,最后落到犯人和证人的身体上——这就是一条完整的权力链条。

所以,《汉书》留下的“不服,以掠笞定之”,绝不是一句普通的酷刑记载。

它真正值得写进《中华帝国杖政史》的地方在于:汉武帝时代,笞打已经不仅能够惩罚一个人的身体,也能够逼迫一个人的嘴巴;不仅能够制造疼痛,而且能够制造口供;不仅存在于刑罚的终点,也进入了司法事实形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