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要追溯古老中华帝国“杖政”的源头,《尚书·舜典》里的四个字很值得重视:“鞭作官刑。”它前后的原文是:“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这样短短的几句话,已经勾勒出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刑罚秩序:有针对严重犯罪的“五刑”,有作为宽宥手段的流放,有针对官府人员的鞭刑,有用于学校教育的扑刑,还有以金赎刑的制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鞭”,在这里没有被笼统地归入一般刑罚,而是被专门规定为“官刑”。
这就很有意思了。所谓“鞭作官刑”,传统解释一般认为,是以鞭挞作为惩治官府吏员过失的一种刑罚。大宋王朝的理学创始人朱熹后来解释得非常直白,说这是“官府之刑”,类似后世“鞭挞吏人”,也就是说,专门有一类身体处罚,用来治理官府中的胥吏和办事人员。
当然,《舜典》所记究竟能不能直接当作尧舜时代的真实制度,这是另外一个需要考证的问题。今天我们讨论先秦制度史,不能简单地把《尚书》中的叙述一概当作上古实录。但是,从中国政治文化史和刑罚观念史来看,这句话仍然非常重要。至少在先秦文献形成的时代,人们已经明确形成了一种观念:管理官员,不仅可以罢免、斥责、罚俸,还可以直接打他的身体。
我坚持认为,这其实就是后来中华帝国实施两千多年“杖政”的一个重要思想源头。今天我们看官僚制度,很容易认为官员犯下错误首先是一种职务责任:失职了就处分,违法了就交司法机关。但是,在古代中国政治秩序中,官员首先还是君主权力体系中的臣属。臣下办事不力,意味着不仅违反制度,也意味着没有尽到臣子的义务。因此,国家对官员的惩戒便很容易具有一种家长式管理色彩:你不听话,我就打你。而“鞭作官刑”恰恰把这种关系制度化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舜典》同时又说“扑作教刑”。“鞭”与“扑”被分别配置到两个空间:一个是官府之地,一个是教育场所。官员犯过,以“鞭”惩之;学生不守教令,则以“扑”责之。
从“杖政史”的角度看,这种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说明在先秦人的政治想象中,击打身体已经不仅是一种刑事处罚,还是一种治理技术。
官府可以打,学校也可以打。前者属于“官刑”,后者属于“教刑”。这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后来中国社会极为熟悉的一整套逻辑:国家可以通过身体疼痛纠正官员,老师可以通过身体疼痛教育学生,父母也可以通过身体疼痛管教子弟。于是,鞭、扑、笞、杖之类的击打手段,逐渐游走在国家刑罚、行政处分、学校教育和家庭伦理之间。
这正是研究中华帝国“杖政”不能只盯着刑法条文的原因。如果只是写《中国刑罚史》,那么“鞭作官刑”可能只是五刑制度旁边的一条小小的材料。但是如果从“杖政史”来看,它的意义就完全不同了:它第一次如此鲜明地把身体处罚和官僚治理联系在一起。
官员的身体,在这里成为国家行政秩序的一部分。事情办坏了,打;不守规矩,打;失于职守,也可以打。这种观念后来会不断变形。秦汉以后出现笞刑、杖刑;魏晋南北朝有针对官吏的杖责;隋唐以后,杖刑逐渐进入成熟的国家刑罚体系;到了明代,又发展出极具政治象征意义的廷杖。皇帝在午门前把言官、大臣按倒杖打,看起来距离《尚书》的时代已经过去数千年,但如果从权力结构来看,其中仍然可以看到某种古老的政治遗风乃至政治逻辑:臣子的身体,本身就是君主实施惩戒的对象。这也是“鞭作官刑”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它告诉我们,中国古代的“打官员”传统,并不是到了明代廷杖才突然冒出来的,也不是某个暴君一时兴起的个人嗜好。至少在先秦政治观念中,“鞭”已经被堂而皇之地写进了治理官员的制度语言。
而且,《舜典》在讲完这些刑罚以后,紧接着又强调“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意思是使用刑罚必须慎重、体恤。这又构成了中国古代刑罚政治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两面性。
一方面,国家承认可以打。另一方面,国家又不断告诫自己不要乱打。于是,从先秦直到明清,中国政治史中始终存在这样一种张力:身体惩罚被认为是必要的治理手段,而“慎刑”、“恤刑”又被认为是理想政治的标志。
皇帝可以打臣子,但最好不要滥打;官府可以打百姓,但必须号称依法而打;老师可以责扑学生,却又要说这是为了教化。于是,“打”从来不只是暴力行为,它总要被包裹上一层道貌岸然的政治伦理。
从这个意义上说,《尚书》里的“鞭作官刑”,完全可以看作中华帝国杖政史非常遥远的一块奠基石。
后世的廷杖、笞杖、责杖、鞭责,刑具和制度当然不断变化,但是有一个观念却延续了下来:国家不仅可以管理人的身份、财产和自由,也可以直接管理人的身体。而当这种身体治理首先被用于官府内部时,“板子政治”的种子,其实早在先秦时代就已经悄悄地埋种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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