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已经追究“谁让这根杖打下去”
——杖政史谈之五十四

《宋史·张洞传》里记载了一桩颇为特别的命案。有个叫刘甲的人,强迫弟弟刘柳鞭打自己的妻子。弟弟虽然动了手,但打了一阵以后已经“投杖”,把手里的鞭杖扔掉了。接下来的一幕尤其值得注意:“夫妇相持而泣。”丈夫不愿再打,妻子遭受无妄之灾,两个人抱在一起哭。事情发展到这里,本来已经可以结束了。

偏偏刘甲不肯罢休。《宋史》说:“(刘)甲怒,逼(刘)柳使再鞭之。妇以无罪死。”刘甲见弟弟停手,竟然发怒,逼迫弟弟重新拿起鞭杖继续打,最后把这个本来没有罪过的女人活活打死。

人死之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办案人员最初认为,丈夫刘柳亲手将妻子打死,应当处以极刑。当时任知州的欧阳修也倾向于接受这个意见。按照最直观的判断,这似乎没有什么问题:谁把人打死,谁就偿命。更何况死者还是刘柳自己的妻子,动手的人也是刘柳。

但是,张洞不同意。他说:“律以教令者为首,夫为从,且非其意,不当死。”这句话非常值得注意。按照张洞的理解,法律处理这类案件,不能只看最后是谁拿着鞭杖,也不能只看是谁亲手把人打死,还必须进一步追究:是谁命令打的?是谁逼迫打的?是谁在真正支配这一场暴力?所以他说,“教令者为首”。

刘甲虽然没有亲手挥鞭,却是整个事件真正的发动者。第一次,是他强迫弟弟鞭打妻子;弟弟扔掉鞭杖以后,又是他发怒,逼弟弟继续打。换句话说,这一场鞭责从开始到最后,并不是刘柳自主决定实施的,而是在刘甲的强制之下发生的。

刘柳当然不是完全没有责任。他毕竟亲自动了手。因此张洞也没有说他无罪,而是说“夫为从”。但是,“从”与“首”在法律责任上显然不能混为一谈。尤其重要的是后面一句:“且非其意。”刘柳自己并没有继续鞭打妻子的主观意愿,这从“投杖”和“夫妇相持而泣”两个细节已经表现得非常清楚。正因为如此,张洞认为刘柳“不当死”。

如果从“杖政”的角度看,这个案件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恰恰就在这里:宋代司法已经开始追究“谁让这根杖打下去”。

通常说起古代的杖责,人们最容易看到的是拿杖的人。官府打人,看的是皂隶、差役;主人打奴婢,看的是主人;丈夫打妻子,看的是丈夫。因为身体上的伤痕,是由执行者直接造成的,所以执行者天然最容易进入司法视野。

但是,真正支配暴力的人,有时候并不亲自动手。刘甲就是这样。他自己没有拿起鞭杖,却控制了鞭杖。他不是鞭杖的执行者,却是鞭杖的指挥者。甚至可以说,在这场家庭内部的暴力中,他掌握的是一种“杖权”:他决定谁该挨打,决定由谁来打,也决定什么时候不能停手。弟弟已经把杖扔下,他却命令再拿起来。

这一个动作,非常有意味。“投杖”,本来意味着暴力终止;“逼柳使再鞭之”,却使暴力重新启动。从杖政史的角度看,这几乎就是一次非常完整的权力运作过程:命令施杖——执行施杖——执行者停手——上位者强令恢复施杖。

真正让那根杖再次落下去的人,并不是拿杖的刘柳,而是站在旁边发号施令的刘甲。

因此,这桩案件其实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杖责造成严重后果之后,司法究竟应该追究“手”的责任,还是追究“意志”的责任?

张洞的判断显然更进一步。他没有停留在“谁打死了人”这个事实层面,而是进入了“谁支配打人”这一层。也就是说,他把杖责看成了一条权力链条。

在这条链条上,有发令者,有执行者,也有受害者。如果执行者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那么责任自然主要落在执行者身上;但如果执行者是在强迫之下动手,那么法律就必须继续向上追查,找到真正发出命令的人。

这个道理放到官府杖责中其实同样成立。公堂之上,真正挥动竹板的往往是皂隶,但决定“打多少”“再打”“重打”的,却是堂上的官员。皂隶是身体意义上的执行者,官员才是制度意义上的发动者。不能因为板子是皂隶打下去的,就说杖责与官员无关。

刘甲这一案,只不过把这种权力结构搬进了家庭。也正因如此,如果仅仅把它理解成一桩“宋代家庭暴力案”,反而低估了它的价值。

当然,它确实反映了家庭内部暴力的一面,而且死者“妇以无罪死”五个字尤其令人触目惊心。一个无罪的女人,因为家庭内部某种强势权力的支配,被迫成为鞭杖之下的牺牲者。

但从司法史和杖政史来看,更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司法官员已经不满足于只追究那个亲手打人的人,而开始追问这场暴力背后的命令关系。

后来案件上报朝廷,最终裁判果然与张洞的意见一致。欧阳修也因此十分看重张洞。这说明张洞提出的并不是一种离经叛道的个人意见,而是能够得到当时法律体系认可的判断。

一根杖打死人,看起来只是一个动作。但司法真正要弄清楚的,是谁拿着它,谁命令拿起它,谁有权让它停下来,又是谁不准它停下来。

《宋史》里的这桩命案告诉我们,至少在宋代,有些司法官员已经意识到:追究杖责,不能只看谁的手握着杖,还要追究是谁让这根杖打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