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名将曹彬为了一个新媳妇把板子缓打一年
——杖政史谈之五十二

北宋名将曹彬,打过后蜀,灭过南唐,是宋初最著名的统兵大将之一。不过,如果要写一部《中华帝国杖政史》,他留下的一件小事,或许比那些攻城略地的大战更值得记上一笔:手下一个小吏犯了罪,本来已经定案,应当挨一顿板子,曹彬却硬是拖了一年多才让人把这顿板子打下去。

他不是舍不得打这个小吏,而是舍不得让一个刚刚过门的新媳妇替丈夫背上这顿板子的后果。

这件事见于北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二。原文说:“曹侍中彬为人仁爱多恕,平数国,未尝妄斩人。尝知徐州,有吏犯罪,既立案,逾年然后杖之,人皆不晓其旨。”

一个官吏犯罪,案件已经办结,却“逾年然后杖之”,拖过一年才执行杖刑。身边的人当然不明白。既然罪名成立,杖数也已经定下来了,为什么迟迟不打?

曹彬于是说出了自己的理由。这个犯事的小吏刚刚娶了媳妇。如果他刚结婚便被官府拖出去打了一顿板子,家里的父母很可能不会认为这是儿子自己犯法的结果,而会把晦气算到新媳妇头上,认为这个女人刚一进门,丈夫便遭了官灾,是个“不利”之人。此后公婆就可能“朝夕笞骂”,日日责打辱骂她,最终让这个无辜女子在家里活不下去。所以曹彬说:“吾故缓其事,而法亦不赦也。”

这句话很有意思。我只是把这件事缓了一缓,但是法律并没有因此饶过他。

板子还是那顿板子,罪还是那个罪,官吏最后仍然要趴下来领受杖刑。曹彬没有把有罪判成无罪,也没有把应杖改成不杖,他只是动了一个在通常刑罚史叙述中很少被人注意的东西——行刑时间。

后来元人修《宋史》,又将这件事收入《曹彬传》,文字与《涑水记闻》大体相同:“知徐州日,有吏犯罪,既具案,逾年而后杖之,人莫知其故。”《宋史》所记曹彬的解释也是担心新妇因为丈夫挨打而遭公婆迁怒,最后概括为:“吾故缓其事,然法亦未尝屈焉。”

所以,这并不是后人为了表现曹彬仁慈而编出来的一则劝善故事。至少从史料传承来看,它先见于北宋司马光的《涑水记闻》,后来又进入《宋史·曹彬传》,史料脉络是比较清楚的。

而从“杖政史”的角度来看,这件事尤其值得琢磨。曹彬这件事却提醒我们:决定一顿板子什么时候落下来,本身也是一种司法权力。今天打,和一年以后打,从刑罚数量上看没有任何区别,但从人的生活上看,却完全可能是两回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曹彬担心的那条因果链:小吏犯法——官府杖责——新婚不久——公婆认定新妇“不利”——新妇遭到“朝夕笞骂”。前半段,是国家刑罚;后半段,却突然进入了家庭。也就是说,国家打在一个男人身上的板子,很可能通过民间关于婚姻、吉凶和妇女命运的观念,最后转化成落在另一个女人身上的板子。

而这个女人并没有犯罪。这恰恰是这则史料最有意思的地方。

它几乎在一个极小的生活场景里,把中国古代的“杖政”与“杖教”连接起来了。

小吏犯罪,国家依法杖责,这是“杖政”;公婆迁怒新妇,对她“朝夕笞骂”,却是传统家庭权力之下的“杖教”。两种板子原本属于不同的权力系统,一种从衙门里打下来,一种从家庭里打下来,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并不是彼此隔绝的。

一顿官府的板子,有可能引出另一顿家里的板子。曹彬所做的,就是人为切断了这条链条。

当然,也没有必要把这件事情现代化,解释成今天意义上的“缓刑”。曹彬没有宣告暂缓执行以后视表现免刑,也不是建立了一套制度化的刑罚执行程序。《涑水记闻》讲得很明白,他只是“缓其事”,最终“法亦不赦”。

但是,正因为如此,这件事反而更有意味。他没有废掉法律,却在法律落到人的身体之前,多看了一眼这个人的生活。那一眼,看见的甚至还不是犯人自己,而是站在犯人身后的一个新媳妇。

中国古代杖刑常常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板子一声令下便立即落肉,数字算清,刑罚执行完毕,国家的事情也就结束了。可是曹彬显然知道,国家的板子打完以后,事情未必结束。刑罚还会在家庭伦理、社会偏见和日常生活中激起新的波纹,有时候甚至会伤害一个本来与案件毫无关系的人。

因此,他宁可等上一年。一年以后,小媳妇已经不再是那个刚刚进门便“妨夫”的新妇,丈夫再因为旧案挨一顿板子,公婆也就不大容易把这件事扣到她头上了。

然后,该打的板子照样打。《宋史》概括得尤其准确:“法亦未尝屈焉。”法律没有弯。只是板子晚了一点落下。

而恰恰就在这一年的等待里,我们能够看到北宋“杖政”中极少见的一点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