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宣帝的“天杖”从一百二十起步
——杖政史谈之三十一

北周宣帝宇文赟,是南北朝历史上出了名的荒暴皇帝。但是,如果从《中华帝国杖政史》的角度来看,他最值得注意的,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残暴,而是他竟然给自己打人的杖取了一个极有皇权意味的名字:“天杖”。

《周书·宣帝纪》记载:“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挞……每笞捶人,皆以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宫人内职亦如之。后妃嫔御,虽被宠嬖,亦多被杖背。”

这几句话非常值得细读。首先,“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挞”,说明受杖的并不是普通罪犯,而是从公卿以下的官员。也就是说,宣帝手中的杖,已经不只是司法刑具,而成为皇帝直接控制官僚集团的一种身体政治工具。

其次,更惊人的,是“皆以百二十为度”。一打,就是一百二十。而且这还不是临时起意,而已经形成某种固定标准,所以才会有一个专门名称:“天杖”。

这个“天”字很有意思。宇文赟后来自称“天元皇帝”,他的政治生活中本来就有一种极强的皇权神圣化倾向。如今,连打人的杖也叫作“天杖”,实际上就是把皇帝本人的暴力与“天”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这已经不是普通官员奉律行刑。而是皇帝在宣告:我打你,就是天罚。这正是“天杖”最有政治意味的地方。

如果只看数量,它已经足够惊人。北周此前的法定杖刑,并没有这么重。《隋书·刑法志》记北周武帝保定三年(563年)制定刑书,其中杖刑分五等,从十杖到五十杖。也就是说,法定杖刑最高不过五十。可是到了周宣帝手里,所谓“天杖”一开头就是一百二十。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皇帝自己的杖,已经远远越过国家正式法律规定的杖刑上限。所以“天杖”真正值得写进《中华帝国杖政史》的,并不只是它打得狠,而是它非常清楚地显示出:当皇帝的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时,板子的数量也会跟着失控。

更有讽刺意味的是,周宣帝刚即位时,并不是没有说过“依法打板子”这样的话。宣政元年(578年),他即位不久,曾下诏遣使巡察诸州,其中有一条明确要求:“以杖决罚,悉令依法。”意思很明白:凡是用杖处罚,一律要按照法律办事。

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甚至可以说相当像一个整饬吏治的皇帝应有的态度。可是后来,真正最不按照法律打板子的,恰恰就是他自己。从“杖决依法”,到“一百二十天杖”,中间的距离并不长。

这也说明,在皇权高度集中的政治结构中,“依法用杖”有时候很容易被“皇帝用杖”所取代。法律规定五十。皇帝说一百二十。究竟听谁的?

答案当然不难猜。《隋书·刑法志》对周宣帝的记载甚至更加严重,说后来他的“天杖”还进一步加码:“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也就是说,一百二十还不是终点。后来竟然翻了一倍:二百四十。这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惩戒,而很容易直接成为致命刑罚。

史料中就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周宣帝嗜酒,有一个叫杨文祐的下士,用歌谣讽刺他说:“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无非就是说:你早上喝醉,晚上也喝醉,天天都醉醺醺的,国家政事怎么能够有次序?

这样的讽谏当然不会让宣帝高兴。结果,《隋书·刑法志》记载,他命人:“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二百四十杖,直接把人打死。

这里的“赐”字也很耐人寻味。中国古代皇权语言中,皇帝赏给臣下东西叫“赐”;可到了这里,连打二百四十杖也叫“赐杖”。于是,国家权力最荒诞的一面就出现了:死亡也可以包装成皇恩。

另有中士皇甫猛,同样因为歌谣讽谏,遭到“杖一百二十”。所以,“天杖”绝不是史家为了形容周宣帝暴虐而创造的夸张词,而是真正有明确数量、有具体执行、有受刑者甚至因此死亡的一套皇帝私人惩罚。

而且,它并不限于男性官员。《周书》明确说:“宫人内职亦如之。”连宫中人员也照样如此。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下一句:“后妃嫔御,虽被宠嬖,亦多被杖背。”后妃嫔御,即使得到皇帝宠爱,也一样经常遭受杖背。

这就使“天杖”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官员可以打。宫人可以打。嫔妃也可以打。只要皇帝震怒,身体便可能成为皇权最直接的处罚对象。

所以,所谓“天杖”,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很特殊的宫廷政治文化:无论身份多高、距离皇帝多近,都可能突然从政治人物变成一个被按倒受杖的身体。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对于官僚和宫廷人员来说,真正令人恐惧的不只是被罢官、被贬职,而是皇帝随时可以把原本抽象的君臣上下关系,变成最具体的肉体疼痛。一百二十下落到身上,谁都知道皇权是什么。

从这个意义上说,“天杖”已经成为一种极端化的皇权展示。法律中的杖刑还有罪名、等级和数量。宣帝的“天杖”却越来越成为一种个人化的惩罚。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天杖”却是皇帝自己决定的。所以,这一案例特别适合放进“杖政史”中讨论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古代的杖刑,并不总是法律的产物;它有时也会成为皇帝突破法律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