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曹女士老家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某小区,2006年5月某日下午,她楼下的邝女士家不幸发生火灾,造成曹女士客厅楼底受损严重,混凝土保护层部分脱落及钢筋外露,并因高温发生“弓突”,刚度不足,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曹女士不得已搬离住所。
业者释案
曹女士要求邝女士赔偿维修加固费用、装修工程预算、鉴定费、从2006年6月17日搬出~2006年9月17日回迁的租房费、搬迁费等共计73054.3元。邝女士则辩称,她于2005年6月4日起将房屋出租赁给陈先生居住使用,她与陈先生有约定——如因其使用不当引起安全事故、火灾等事件导致结构损害,由陈先生完全负责经济损失。
邝女士是涉案房屋业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对房屋管理的义务。涉案房屋发生火灾,行政机关虽然认定起火原因不明,但没有排除邝女士的责任。邝女士对房屋管理不善,是一种过失行为,发生火灾给曹女士的房屋造成损坏,依法应由邝女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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