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日本的福祉,就不得不提年金制度。作为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保障,年金制度中的三大组成部分,让老年人可以安享天年。
一是“老龄年金”,是对年老后的保障;二是“残障年金”,是对生病和残疾的保障;三是“遗族年金”,是对去世后的遗属的保障。可见,日本年金制度涵盖了生老病死的四个方面。
日本年金的种类,根据加入者的职业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别,主要分为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前者适用于20岁至60岁的自营职业者、学生或作为被抚养人的家庭主妇等无职业者;后者则适用于70岁以内的公司职员及公务员群体。

就遗族年金而言,根据年金属性的不同也分为“遗族基础年金”和“遗族厚生年金”。这两种遗族年金的受领人资格以及受领条件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虽然遗族年金的支付是以年金被保险者的死亡(以下简称死者)为前提条件,但与遗产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对于受领者也有一定的要求,并且该要求相比于遗产继承人来说,更为严格。
能否领取遗族基础年金,首先要看死者是否满足发放年金的条件:
其一,死者死亡时,仍然是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
其二,死亡时须在60至65岁之间,且在日本国内有住所;
其三,死者同时也符合老龄基础年金受领资格,即缴纳年金超过25年。
在死者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有资格领取遗族基础年金的人,是与年金加入者生前共同生活的配偶和子女,并且配偶和孩子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年金加入者的收入所得。也就是说,遗族基础年金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代替死者抚养未成年子女,因此如果死者生前没有子女只有配偶,其配偶是无法领取遗族基础年金的。
此外,其子女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领取遗族年金:
其一,年金加入者死亡时,子女尚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不到当年度的3月31日;
其二,子女未满20周岁但属于残障等级1级或2级的。
原则上,自2021年4月份起,遗族基础年金的金额一律为78万900日元加上每个子女22万4700日元,也就是说,死者配偶和一名子女的话,每年可领取100万5600日元;配偶和两名子女的,每年可领取123万300日元,以此类推。
相比遗族基础年金,遗族厚生年金的受领对象同样要求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并且主要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的收入,但受领对象的范围要广泛些,不仅包括配偶和子女,还包括父母、祖父母和孙子,但优先顺序上有所不同。
配偶和子女优先,其次是没有子女的配偶,其后依次是父母、孙子、祖父母,但父母、祖父母都要求在死者去世当年是年满55周岁,并且原则上60岁之后方可领取遗族厚生年金,而子女或孙子在年满18周岁后不能再领取年金。作为配偶的妻子,如果在死者去世时未满30岁且没有子女的,可以领取5年的遗族厚生年金。

此外,遗族厚生年金的金额不是一刀切式的定额,而是与死者生前的报酬成一定比例,并且与厚生年金的缴纳期限有关,计算方式相对复杂,大致上,如果生前收入是平均每月50万日元,那么可以领取的遗族厚生年金相当于每年73万日元。但与遗族基础年金一样,不需要交税。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死者配偶再婚,则失去了继续领取遗族年金的资格,但不影响死者子女继续领取年金。只是,该子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领取遗属年金:
其一,年满18周岁的当年度3月31日之前,或者未满20周岁但属于残障等级1级或2级的;
其二,没有结婚的;
其三,没有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仅限遗族基础年金)。
举例来说,在日本工作的男性华人华侨,如果去世时妻子未满30周岁且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可以领取5年的遗族厚生年金,5年之后是否再婚不受影响;如果死者去世时妻子已经年满30周岁,或者虽然未满30周岁但有子女的情况下,倘若余生不再婚,就可以一直领取遗族厚生年金。
此外,在遗族厚生年金制度中,根据是否有子女而异,在死者妻子分别年满45周岁和50周岁时,在65周岁之前均可享受中高年龄寡妇加算,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到收入较少的家庭主妇的正常生活。所以说,能考虑到身后事的日本福祉,确实是惠民终生。(作者系在日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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