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审判看中日如何反映健全民意

日本法务省决定,酝酿已久的司法“审判员制度”将于明年5月21日起付诸实施。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将由按严格 法定程序从普通市民中抽签产生的6名审判员与3名职业法官一起来共同承担。对被告的有罪或无罪、量刑的轻重,审判员拥有法律效力上完全等同于法官的珍贵一票。

长期以来,日本的刑事司法审判,一直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门人士包办的。由于高度的专业性和对司法公正、审判“正确性”的重视,成了国民难以涉足、不容置喙的禁域,对此,批判声浪不绝。鉴于此,2001年6月,日本政府在反复检讨、论证的基础上,向国会建议导入“审判员制度”。3年后,国会出台了《关于审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启动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让健全的社会常识反映到刑事审判中”;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东京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则认为,除此之外,该项改革至少还具有其他4项功能:让普通市民了解刑事司法制度,让法官了解普通市民的感觉;提高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促进参与型民主主义;改革刑事手续。

考虑到该项改革对社会心理的冲击,在2004年5月法律颁布时,特意附设了5年后实施的法律细则,目的是为了在实施前让国民有充分的时间作好心理、知识的准备,消弭不安。同时,从国家司法机关到大众传媒则以各种形式对国民进行普法教育,展开了长达5年的试错、“彩排”。

相形之下,中国虽然有“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但存在形式大于内容、产生程序不透明、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亟待改革。在不久前引发中国大陆全社会的关注、充满了戏剧性起承转合的许霆案审理过程中,一项网上调查表明,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10人中有9.1人会做出类似许的选择。但对许的判决无论是原判还是后来的改判,对这种“普通人”的社会心理显然考虑不足。而对处罚犯罪这种终极的国家公权的行使权限能否让公民参与分享,让普通市民的“常识”感觉进入其判断基准的构成之中,不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民主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