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景谈天:佘祥林案的背后

2005年4月1日清晨,湖北省沙洋县苗子湖监狱的管教干部告诉正在服刑的犯人佘祥林,他可以出狱了。这一天是愚人节。

管教干部并没有开玩笑,但对于佘祥林来说,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他已经被执法部门愚弄了十一年……从1994年4月22日被拘,到1998年6月15日被判15年有期徒刑,直到2005年3月28日被定性为被丈夫谋杀的佘妻的出现,使其得以2005年4月1日出狱,并于4月13日被当庭正式宣判无罪。佘祥林经历了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有期徒刑直致释放的几次反复的人生大起大落,一个无辜的公民,就这样被执法机关玩弄的死去活来,母亡家破。闻知让人心碎,思之使人心寒……

冤案曝光,举国为之哗然,何以从湖北省到荆门市乃至京山县公检法八个衙门历时四年之久,竟然审出一个冤案,如果不是佘的妻子活着出现了,相信其案子很可能冤沉碧海。那么,我们的司法公正何在?法律信誉何在?政府公信又何在? 重新回顾一下此案,可以发现案件之简单,只要最初对无名女尸做一下DNA鉴定,即可在第一时间洗清佘祥林的冤罪,而我们的侦办机关却是先入为主地断定了佘祥林就是杀人凶手,然后再用包括他们自己承认的“得到了领导许可”的刑讯逼供等手段,想办法使其认罪。其实,正如佘的辩护律师所言:整个案件除了佘祥林本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或证人证明佘杀了人,根本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在其他证人提出了对佘有利的证据时,我们的侦办机关不仅仅不去想着证实它,而是去极力否定它,更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使四位证人遭受被拘留等牵连,彻底地窒息了冤屈的申诉之道。设想如果在这个案子的众多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是实事求是的,那么,都有可能使冤案无法成立,尤其是在侦查环节,无所不在的警察权力,留给人们的印象是多么的可怕,令人战栗。最后的定案,由于公检法互相推诿责任,却要由不具备办案审案资格的当地政府政法委以此案久拖未决尚有疑点为名,以政法委协调会的方式定调降格处理判为十五年徒刑。滥用职权、草菅人命、人性沉沦、冷酷无情以至于斯,可见,公权的过于强大,使自然人与其相比处于一个何等不平等的地位,真是情何以堪!

其实,除去佘祥林被冤案,还有云南省的杜培武被冤“杀妻”案,因屈打成招被判死缓,所幸找到真凶,才得以幸免一死;海南的黄亚全、黄圣育的被冤“抢劫”案,历经数次审理,被判死缓,冤狱十年,亦以抓到真凶才得以昭雪;河北的聂树斌冤案虽尚在调查,但蒙屈的聂树斌却已于1995年被执行了死刑;还有李久明的被冤“杀人”案,只是由于真凶被执行死刑之前的天良发现,才使被屈打成招判为死缓的李久明重见天日,等等。面对层出的冤案,舆论哗然,社会哗然。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杀妻冤案”的受害者佘祥林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是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国家亦是如此,执法和司法行为同样会有过错,而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预设就是公务的执行存在难以避免的过错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公务风险,国家有责任承认这种公务风险。而佘的律师亦已于2005年5月11日代表佘祥林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院提起了国家赔偿,但须指出的是,无论佘祥林获得了多少国家赔偿,11年的自由之身却是永远买不回来的,佘母的含冤而死是永远买不回来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受害人提出并得到多少国家赔偿,而是政府应从这些惨痛的教训中,认识到国家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尽快建立独立的针对公检法尤其是公安局的法律监督体系,打击官僚作风,从根本上堵住法律漏洞;从机制和规则上完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以杜绝办案机关获得非法证据的途径;确立并保障司法救济制度的执行,以保障证人证据的畅通,从而保障无辜公民不被蒙冤,更重要的是要普遍培养执法队伍的“道德心”,彻底清除那些自认为凌驾于人民之上的麻木不仁草菅人命的执法官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玉宇澄清万里埃”。(本文作者系文学爱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