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掉进日本“弱势群体”的“坑儿”里

提到“弱势群体”,往往下意识地会联想到“老弱病残困”。诚然,他们是需要帮助的群体,而社会给予他们的关照度,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先进水平。

事实上,在“老弱病残困”之外,还有一种“隐形”的弱势群体,几乎存在于任何国家,那就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类人群,不同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行为的后果需要监护人来承担,很多情况下,他们需要得到保护者同意才能行动。为避免“飞来横祸”,监护人必须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知悉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买单”。

常年在日本生活的华人华侨,同样无法避免这类问题。或许,家中没有“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日常生活中这类人群产生交集,是在所难免。“冤有头,债有主”,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找到承担责任的人,便是一个绕不开的法律难题。

在日本,“限制行为能力”被细致划分为四种类型——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被保佐人和被辅助人。这四种人,他们单独实施的法律行为不是理所当然的“有效”,存在着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可能。那么,灵魂三问来了:这四类人划定的标准是什么?谁给他们“当家作主”?他们的行为怎么才能算数?

首先,未成年人是最容易被确定的。根据日本的民法规定,当前,日本的成年年龄是20岁,但从2022年4月1日起,18岁以上即为成年人。原则上说,未成年人从事法律行为是必须得到父母(法定监护人)同意的,否则未成年人自己或者法定监护人可以撤销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但也存在例外,如以下这几种情形,未成年就可以自己说了算:

①纯粹享受利益或者免于承担义务的行为,比如赠与;

②年满15岁,即使没有成年也可以改变姓名、做他人的养子和订立遗嘱;

③承认私生子。

日本的被监护人,指的是因精神障碍导致认识能力存在明显欠缺的人。一般来说,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患者和智力障碍者都属于成年被监护人。顾名思义,他们虽为成年人,但都需要被人照看保护,即使在他们表现正常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也是可以被撤销的。不过,购买日常用品或者签订煤气自来水的使用合同等生活必需的行为除外。因此,跟这一类人打交道,一定要事先征得他们的保护者即监护人的同意,至少,要得到监护人的追认。否则,很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被保证人,是指因为精神障碍导致认识能力有所欠缺的人。因为从定义上看,被保证人与成年被监护人相似度高,所以日常中容易被混淆。相对而言,被保证人的判断能力略好于被监护人,可以单独进行法律行为,不过,一旦涉及到领取原件、借款、担保、赠与、不动产等重大复杂事项时,仍然需要得到他们的保护者——保证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还有一种人是被辅助人。他们虽然也不具备充足的判断能力,但相对上述两类人群,判断能力更好一些,同被保证人一样,若未经保护者——辅助人的同意,也是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重大复杂事项。

综上所述,在日本,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受年龄的限制,即未成年人;另一类受判断能力的限制,即成年被监护人、被保证人、被辅助人,而这三类人均需要经过日本家庭裁判所进行相关审判之后才能被判定,与此同时,其保护者也就被赋予了相应的监护权利义务。

一旦与上述人群发生了交易,最保险的做法是在交易发生后,对他们的保护者——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保证人或辅助人,进行催告,要求他们在指定期限内对交易进行追认,给予的追认期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如果限期未答复,即视为追认。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甄别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保留催告的证据,是日后应对诉讼的必要准备。

还有一种情形也容易引发纠纷,尤其值得注意。上述四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交易时隐瞒情况,采取欺诈手段,让对方误认为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者误认为交易行为已经得到了保护者或家庭裁判所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其保护者便不能以“限制行为能力”为由撤销已经发生的交易。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日本在1999年建立了“成年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被保证人、被辅助人进行单独登记,并颁发“登记事项证明书”或“未登记事项证明书”,前者证明限制行为能力人究竟属于哪一种类型,后者说明其不具备度的那些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或者保护者,应该在交易时主动向交易对象出示这类证明,而作为交易对象来说,也应当有意识去核实情况,以保证交易得以履行。

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统计,自2016年至2020年,登记在册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数量呈显明显地递增趋势,目前已有37,235人申请登记,而随着日本老龄化问题地深刻。以及空置房产的增多,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涉及到交易,而对于在日华人华侨来说,充分了解对方的法律行为能力,才是交易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