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选举制在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后拉开序幕。那场战争,泱泱东方大国败于西方英伦夷虏并被迫签“城下之盟”,使日本人受到极大震撼。“以鸦片战争为契机,日本人对英国的关心日趋强烈。和日本一样,同样是岛国,且面积和人口亦无大的区别,为何能以占压倒优势的海军力量和经济实力称霸世界?这一问题,自此被正式提出。认为英国富强之根本在于君民同治的立宪制的见解开始出现。”
但是,按“明治维新三杰”之一的大久保利通的说法,“民众常受封建压制,偏僻之陋习成性”。按“日本的伏尔泰”福泽谕吉的说法,日本民众缺乏“主人意识”,因此,实行“君民同治”的主张未获采纳。和“君民同治”几乎同时登上历史舞台的,是被称为“东洋的卢梭”的中江兆民“万民共治”主张。虽然这一主张同样未被采纳,但被称为“自由民权运动的参谋长”的中江兆民参与的那场运动,则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在“英学”和“法学”主张“争宠”之际,时任内阁法制局官长的井上毅,向明治政府提交了《宪法制定意见》,建议以德国宪法为蓝本,实行“主权归一”即权力集中于天皇。他的主张不仅获得青睐,而且开始了使不少日本人言必称“德国”的所谓“德国麻疹”时代。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后,《众议院议员选举法》随之颁布。按照此法规定,选举人资格为25岁以上男子、纳税15元以上。按此标准,选民人数约占国民总人数的1.1%。被选举人资格为30岁以上男子,纳税规定和选举人相同,但必须缴纳2000日元保证金,若未获得法定票数,保证金将被没收。1900年,选举人财产资格降为纳税10日元以上。
1919年2月11日,即一战后及《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30周年纪念日,3000名学生在东京日比谷公园集会,要求实行普选,会后进行了游行。之后,大阪、京都、名古屋等地也掀起了要求实行普选的浪潮。以此为背景,在“首届政党内阁”原敬执政的第41届例行国会上,宪政会、立宪国民党等分别提出了选举法改革法案。3月8日,选举法改革法案获得通过。对以往选举法作了三点修改:1、选举人纳税数额从原先10元降至3元,从而使选民从130万人增加至260万人;2、原先大选举区制(除了都市的独立选举区外,全县为一个选区)改为小选举区制(2、3个郡为1个选区,选出1至2名议员);3、议员人数从381名增加至466名。
1925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规定均被取消,“普选”迈出了重大一步,但“男女平等”还远未实现,女性仍未获得选举权,而且这仅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仍由天皇直接任命。
日本真正的普选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美国主导的战后改革,对选举法也进行了彻底改造。根据1945年12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妇女在历史上首次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选民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年龄降为25周岁。另外根据《日本国宪法》,参议院议员也从以往一直由天皇直接任命改为普选产生,并为之专门制定了《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从主动追随西方走代议制民主道路,到被动接受西方改造实行责任内阁制,日本宪政之路的历程证明:只有避免独裁,坚持民主,才能和平发展,长治久安。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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