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这种森严不仅体现在男女性别之间的差异,在区别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日前,日本大阪府高等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非婚生子女继承歧视”是违宪行为。
据日本《朝日新闻》消息,围绕着日本《民法》中关于“非婚生子女只能继承相当于婚生子女可继承财产的一半”的相关规定,日本大阪府高等法院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判定这一民事法条违宪,明确表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曾认定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歧视“不违背宪法”。针对大阪府高等法院做出的上述判决,律师团表示“高等法院做出‘歧视非婚子女继承权利是违宪行为’的判定是自1995年首次对最高法院相关认定的否定”。
2008年,大阪府一男性死亡,在拆产分割问题上引发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争,双方最后诉诸公堂。当时的大阪家庭法院依据最高法院1995年的相关认定,判定非婚生子的继承数量只能相当于婚生子的一半。对此,非婚生子女不服,提出上诉。
审判长赤西芳文在判决理由中指出,在最高法院1995年做出的“符合宪法”判决以后,家庭生活、父母和子女的实际状况以及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民意识也趋于多样化。按照1995年时的日本《国籍法》相关规定,一名由外国籍母亲与日本籍父亲非婚生出的子女,即便日后获得日本父亲的承认,日本也不会授予其日本国籍,而日本最高法院已经于2008年6月对《国籍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认定该规定违反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鉴于这一认定,赤西芳文表示,在处理2008年因继承权问题引发的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之间的纷争时,如果无视“继承歧视”就超越了立法裁量权的限度,因而最终判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继承问题上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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