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首次判决 续租房屋更新费有效

在日本,房屋租借再续约的时候,房客需要向房主支付“更新费”。长期以来,不仅是一些日本人房客对此不满,许多在日华侨华人房客也连声喊“疼”。不过,房东对此是寸步不让的。围绕着这种收费是否有效地符合《消费者契约法》的问题,日本最高法院7月15日作出判决:有效!

古田佑纪审判长在判决书中首次表示:“在更新费没有比租借费还高的不得了等特殊的情况下,更新费应该被承认的。”这次拿到法庭上的案例都被认为是“没有特殊的情况”,租借人向房主提出的返还更新费的要求被驳回,以败诉而告终。

大约从40多年前开始,在日本东京圈、爱知县和京都等地方出现了房东在房客续签租约时收取“更新费”的商业习惯。据房主辩护团介绍,现在至少有100万户以上的房屋租借都在收取着“更新费”。

这次提起诉讼是京都市和滋贺县的高层住宅的一位租借人,他要求房东退还他在房屋租借续约时所支付的相当于1到2个月的房租的“更新费”,并向京都、大津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在终审判决中,“更新费”是否适用“因消费者的利益而签署的契约是无效的”这一《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成为双方的争论点。租借人方强调“信息不足促使租借人立于不利之所,更新费而被单方强迫要求负担,应判决无效”,而房主方反击道“因为有了更新费才降低了房租的价钱,并没有单方强迫要求。”

此案的结果也使很多在日华侨华人不得不在现实面前再次感到:入境就要随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