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借鉴日本修改刑法的经验

频繁修改刑法无疑将成为一个长期趋势。但是,作为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基本法律,要注意频繁地修改刑法可能对法律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影响。

中国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近日正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正,内容涵盖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其中不乏诸如隐私权、组织传销、洗黑钱之类的社会热点。中国的新刑法生效11年间,已经先后六次修改。据悉,第八次刑法修改也正在酝酿之中,修改范围还将从分则延伸至总则。

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一定超前眼光,能紧随经济、社会、科技与文化的发展,预测出应予规制的“失范”行为。认真审视这几次中国的刑法修改,可以发现有近60%以上篇幅涉及经济犯罪。之所以如此,与中国经济近来的迅速发展有很大关系。

再看日本,从1907年到1986年,近80年日本刑法典只被修改了8次。而从1987年至今,其刑法典已被修改了9次,其中2001年修改了3次,2003和2005年修改了2次。这种频繁修改刑法的现象,被日本学者称为“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可以说,随着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社会生活日趋复杂,频繁修改刑法无疑将成为一个长期趋势。但是,作为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基本法律,要注意频繁地修改刑法可能对法律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影响。对修改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尽量减少修改的频率很有必要。笔者认为,这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严格限制入罪行为,一方面是合理配置罪名种类。

严格限制入罪行为,在于秉承谦抑理念,防止刑罚依赖症,避免怠于社会治理,勤于刑罚规制的行为。凡是能够通过行政、民事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就没必要以刑事手段解决,防止刑法的“泛道德化”倾向。在考虑是否增加新罪时,得观察是否已穷尽了刑法既有规定,是否可以通过灵活解释条文解决相关问题。尤其是经济犯罪,更应综合刑事政策与经济规律作全盘考量,切忌将所有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都赋予刑罚效果,导致经济刑罚范围过度扩张。

合理配置罪名种类,是指即便增加罪名,条文设置也宜追求具体和细化。过度的具体与细化,会让刑法分则的适应性与稳定性大打折扣。而且,如果只是简单复制社会现实,必然会令刑法条文数量日益庞杂,刑法典也会变得极其臃肿。比如,既然已经有了诈骗罪,再设置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就显得意义不大。另外,与其对挪用型犯罪、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进行频繁修改,还不如直接设立公司、企业人员背信罪,以保持立法的稳定性、概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