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日华人因病要回国治疗,临行前找到治病的医院,希望能够把自己的病历带回国内,供国内的专家和医生进行再治疗时作参考。但是,这个要求被拒绝了。显然,这是日本医院的“行规”使然。
这位华人坚持认为,病历是看病者个人的疾病信息,不应该变成医院的东西。日本的医院则认为,病历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医生问病人,病人提供的信息;另一方面是医生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的诊断和处理,是医生的知识产权,所以不能给看病者。病历是医生的“知识产权”的“理论”,可谓是一项“发明创造”,不知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显然,这家日本医院不给病历并没有像样的理由,完全是基于多少年沿袭下来的一种不合理的行规,几近荒唐。这种行规可能在过去没有人质疑,但是,在如今花钱看病和旅居日本的外国人的权利意识增强的时代,它就构成了一个问题。
有权获得并且保管自己的病历,是看病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病历是什么?是有关患者个人疾病的信息,是一种非常隐秘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围,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成为完全属于医院的资料和信息。按照习惯做法,病人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医院看病,也就等于默认让医院保管自己的病历。根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精神,医生和医院都有为病人保密的义务。但是,习惯上由医院保管病历,并不意味着病历为医院所有,从此就可以不给病人。只要病人需要,就应该有权利得到自己的病历。
解决病历由医院控制的行规问题,有利于病人看病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很多疾病的治疗需要看病史和治疗过程。病人有权选择不同的医院看病。如果每个医院都不让带走病历,病人在不同的医院看病只能是重复检查。更重要的是,医生看不到过去的病史和处理措施,将影响他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日本医院的这种自以为是的做法,是危害患者利益的。
华人要求获得病历而不得的事例,反映出一些日本医院不尊重求医者的权利的问题。对日本医院的这种不合理的行规,日本政府的卫生部门应该承担起规范的责任,并且按照人本主义的法制精神,进行一番大幅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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