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2002年,旅日华人章先生接受日本总公司的委派,前往杭州工作。为此,章先生在杭州购买了一栋别墅,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值勤、盘查可疑人员;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未实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章先生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给予赔偿。
2003年11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章先生的妻子发现家中有异常,认为发生了盗窃,遂拨打物业电话,物业管理员随后赶到现场,并打“110”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至今案件尚未侦破。另据章先生报案称,家中丢失了三星手机一部、索尼收录机一台,及现金130元。
章先生认为自家失窃主要责任在物业公司,任先生称,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严,监视装备失效、保安人员失职,导致家中发生入室盗窃案件,还险些造成人员伤亡。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盗物品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辩称,在章先生给物业公司打电话后,物业公司积极地进行了协助,履行了合同及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且盗窃案件尚未侦破,无法认定盗窃事实的存在,也无法准确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更何况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故不同意章先生的请求。在双方和解未果的情况下,章先生欲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他的胜算有几成呢?
业者释案
在本案中,章先生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侵权是造成本案的直接原因。近期,由于刑事案件未侦破或损失未完全挽回,业主转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但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此规定较少,导致中国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观性比较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比皆是。但一般而言,章先生的诉讼,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中国民法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不考虑物业公司收取服务费的多少而让其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一切责任,那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这对物业公司也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为物业公司为了转嫁风险,必将会收取高额的物业费,这无疑会最终加大广大业主的负担,造成恶性循环,那就违背了保护业主权益的初衷。即使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也应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不可预测性,并综合考虑收费的多寡来判定责任的比例。
2.本案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论章先生是选择了以违约为由,还是以侵权为由,起诉物业公司,均要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即损害后果的发生。章先生虽报案称丢失物品,但未向法院提交所丢失物品的购买发票,再加上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章先生是否遭受损失及损失的准确数额均无法判定。结合本案,章先生并未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故法庭很难支持章先生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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