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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日本的婚外恋(二)
作者:冯玮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发布时间:10/19/2020 6:26:29 PM
 

江户时代对婚外恋的处罚相当严厉。享保七年(1722年),幕府颁布法令,禁止以婚外恋殉情为题材的戏曲读物等出版,因婚外恋而殉情未遂者示众三日,并降为不属于士农工商、靠卖艺乞讨为生的一个等级——“非人”。殉情死亡者野外裸体暴尸三日。但是,以后这一法度逐年缓和,因殉情被降为“非人”的,亲属可以缴纳赎金使之成为良民,这种做法称为“洗脚”(足洗)。殉情而死者暴尸野外则被完全废止。例如,《南水漫游拾遗》记载,“宽政五年(1793年)二月十九日,阪町有殉情者,男女尸体被至于千日前的墓地暴晒,前往围观者甚众。之后,不再将殉情者暴尸”。

进入明治时代以后,1880年颁布的刑法第183条规定,通奸属于刑事案件,但是否定罪,不仅要看情节,更要看性别。通过明治末年轰动日本社会的著名诗人北原白秋的“通奸”案,我们可以了解当时即便“通奸”,男女也不平等。

1912年,年仅26岁、被著名作家石川啄木誉为“当今唯一的诗人”的北原白秋,和《中央新闻》社会部摄影记者松下长平是邻居。松下长平不仅经常将情人带回家里,而且对23岁的妻子松下俊子实施“冷暴力”。俊子内心感到非常痛苦,于是不时向北原白秋倾诉,博得了北原白秋的同情,并因同情而产生了不伦恋情。妻子“红杏出墙”很快被松下常平察觉并向法院起诉。北原白秋因犯通奸罪而被立即逮捕。按照当时日本刑法规定,如果已婚男子和有夫之妇通奸,即构成通奸罪。但是,未婚男子和已婚女子通奸,则要女方丈夫提出起诉,即根据“亲诉原则”,男女双方才构成“通奸罪”。北原白秋当时未婚,属于后一种情况。

被捕后,北原白秋在《朱栾》1912年9月号上撰文,叙述了自己的遭遇:“我和松下俊子同其他犯有盗窃、杀人、伪造印鉴罪的犯人一起,被押上囚车送往市谷拘留所。在拘留所里,我是‘387’号囚犯,被关在第8监房第13室。在接受了第2次审讯后,我被戴上手铐,和其他犯人一起押走。”

北原白秋最终在朋友们的帮助下,交了罚金后被免于刑事处分。但是,他的“通奸”在他的诗人生涯中投下了浓重阴影,同时给社会留下了一个问号:日本刑法中的“通奸罪”是否公正、合理?

1946年底,NHK在东京日比谷公会堂,举行了关于“通奸”问题的广播研讨会。著名法学家、京都大学教授泷川幸辰等坚决主张废除通奸罪。他们的理由是:通奸罪对女性是不公正的。但站在女性解放运动前列的日本女权主义者平塚雷鸟等则反对取消通奸罪。她们的理由是,日本尚不具备妇女因通奸罪的废除而获得解放的条件。最终,泷川幸辰一方的意见得到官方和多数人支持。1947年10月,新颁布的日本刑法废除了通奸罪。新的民法第770条规定,“男女双方彼此承担忠贞义务”。也就是说,“通奸”成了“婚外恋”,属于道德问题。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离婚率激增,而出现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通奸罪的废除导致婚外恋激增。面对这一社会状况,泷川幸辰于1952年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通奸和日本人》,对自己以往坚持的“通奸是道德问题,法律不应干预”的观点作了检讨。

马尔库塞在《爱欲与文明》一书中提出,文明的代价是人愈益不自由和文明对作为生命本能的爱欲的压抑。那么,在“爱欲”和“文明”之间,我们应该作何选择?很多现代日本人,对这个问题又是如何回答的呢?我将在下一期的“玮言大义”中回答这个问题。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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