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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可能对新冠疫情的损失进行赔偿
——境外针对中国新冠疫情提出赔偿诉讼的法律分析
作者:肖金泉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发布时间:5/3/2020 10:02:50 AM
 

一、多个国家的一些机构与个人向中国提出赔偿要求

随着疫情的全球传播加剧,自3月中旬以来,海外国家将疫情责任归咎中方并要求中方作出巨额赔偿的现象在增多。

31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棕榈滩县博卡拉顿市一家名为“伯曼律师团队”的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出针对中国政府的集体诉讼,要求中国政府政府为疫情赔偿数十亿美元。该律所在起诉书中称“中国政府知道新冠肺炎疫情危险且可能导致全球大流行,但行动缓慢、逃避问题,还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掩盖疫情。并且这个起诉得到了美国法院的支持,据最新消息,他们将于51日正式开庭审理。

3月17日,美国知名保守派法律斗士、前司法部检察官拉里·克莱曼(Larry Klayman)向德克萨斯州北区地方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要求中国政府为冠状病毒带来的损失赔偿20万亿美元。

324日,美国参众两院引入多项议案。美国参议员Josh Hawley三月底呼吁,对中国处理冠状病毒爆发的情况进行国际调查,国际社会应该量化疫情所造成的损害,“设计”出合理的方法让中国支付赔偿。也有议员认为,美国应该免除对中国1万亿美元国债的偿还义务,弥补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

美国密苏里州总检察长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tt) 4月21日向联邦法院提起一起民事诉讼,该诉讼称“中国的疫情响应使该州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并要求“现金赔偿”,密苏里也因此成为美国第一个以疫情为由针对中国提起诉讼的州。密苏里州总检察长(Eric Schmitt)在起诉书中列出两条莫须有理由:其一,污蔑中国谎报国内疫情数据,造成密苏里州及居民在疫情中经济损失近数百亿美元;其二,“指控”中国政府“囤积”口罩和其他个人防护装备,造成该州疫情加剧。

4月7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呼吁对中国和世卫组织就此次疫情的应对进行独立调查;4月13日,参议院国土安全及政府事务委员会也宣布要调查中国在这场疫情中“应负的责任”。

除此之外,自4月9日起,先后有参议员格雷厄姆、众议员韦林霍斯、参议员布莱克本、参议员霍利、参议员科顿、参议员克鲁斯等在内至少10位共和党籍国会议员要求中国必须对美国疫情负责并进行赔偿,同时呼吁美国政府对中国做出相应的制裁措施。

4月16日,共和党籍参议员汤姆·科顿以及共和党籍众议员丹·克伦肖发起草案,声称中国应该为美国爆发疫情而负责,还说美国公民可以把中国政府告上美国联邦法院,想让中国政府为美国人的死伤、以及美国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草案第四条还声称,“任何一个导致病毒向外传播的国家,都需要面对美国司法体系的审判。”

缅甸的天主教领袖也放出过类似言论:疫情爆发下,贫困和国内冲突使如今的缅甸“极度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卫生和社会护理资源的缺乏会让当前问题进一步恶化。中国必须为防疫不力和疫情扩散道歉,同时赔偿各国因疫情而造成的损失。

澳大利亚议员George Christensen3月底表示:中国应该为疫情负责,无论是疏忽还是故意如此,归根结底都是中国的错。而后他提出,鉴于中国不太可能为冠状病毒的爆发支付赔偿,“也许澳大利亚可以收回其外资拥有的土地作为损失补偿”。之前不少议员都提议过取消达尔文港的租赁,但都被澳政府否决。而Christensen却提到收回包括达尔文港在内的中国拥有的房产、土地和基础设施,作为新冠补偿的方式。这里的土地主要指中国和澳大利亚合作,合法租用、使用的土地,比如自2015年起租期99年的达尔文港。

44日,相关报道称,国际法学家协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Jurists)会长艾迪思·阿格瓦拉代表国际法学家协会和全印律师协会(The All India Bar Association)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申诉要求中国赔偿因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20万亿美元。他们申诉的理由是,中国秘密发展大规模杀伤性生物武器新冠病毒,才造成全球灾难。新冠疫情席卷世界的情况下,中国必须为严重危害人类罪负起法律责任。中国政府的阴谋,旨在将自己推向世界超级大国的位置,并通过病毒传播摧毁其他国家。”他们还说,中国在病毒实验室开发了病毒,该病毒经过精心部署后,仅会影响到中国人口的0.001%。由此,中国就可以实现压低对自己人民的损耗,让其他国家饱尝苦果。

46日,英国外交智库“亨利·杰克逊协会(Henry Jackson Society/HJS)提交的近四十页调查报告认为,中国政府违反了国际卫生健康职责,导致全球一百多万人感染,令包括英国、美国和日本在内的七国集团蒙受3.2万亿英镑(6.5万亿美元)的损失。这个报告只是计算到目前为止的损失。报告还列出了10条可行的法律途径追讨这笔费用。早在3月份时,英国前副首相带领15名保守党议员,写信给现任首相约翰逊,要求重新审视中英关系。并向中国政府追讨3,510亿英镑的赔偿金。英国也曾公开表示过,要重新考虑和华为的5G合作。

英国《泰晤士报》、《每日邮报》、《每日快报》等媒体,也不顾中国驻英使馆此前多次驳斥,推波助澜,抹黑中国为世界人民健康安全做出的巨大贡献。

 

二、针对中国的起诉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中国不存在任何损害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一)人类历史上没有因自然病毒感染而引起国家法律赔偿的案例

从古至今,人类历史上多次发生重大病毒感染事件,较近期的有艾滋病毒、埃博拉病毒、禽流感病毒、亨德拉病毒等,均发生在不同国家,造成了一定范围的国际传播,但并无国家就此主张相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918年,美国堪萨斯一处军营爆发致命流感。不久随着军事行动传遍世界。造成全球三分之一人口感染,死亡人数超过2千万,因为只有西班牙人非常诚实地承认本国爆发疫情,结果该病被称为西班牙流感。大流感结束后,既没有人找美国索赔,也没有人找西班牙索赔, 2009年H1N1病毒导致流感全球大流行,美国是病毒来源地,墨西哥是疫情首发地,美国未能有效控制疫情,导致全球大流行,美国既没主动担责,也未要求墨西哥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国家也没有要求美国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作为新冠肺炎疫情的首发地和首个受害地,及时通报了疫情,不应该成为被迫害的理由。

(二)中国不符合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中国不是损害责任的主体,没有任何损害性行为。疫情的发生原因是病毒,疫情在中国出现后,我国政府对于这次新冠病情的信息全部公开真实透明,不隐瞒、有作为,作为首发国,将抗疫过程中的研究方向、成果及防控经验毫无保留的与全球分享,为全球抗疫争取了宝贵时间。不管是中国还是世界卫生组织都没有负面的损害行为,更不可能成为损害主体。

第二,中国与疫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疫情发生以来,中国集中医疗力量、科技力量、社会力量,以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付出巨大代价和牺牲,为全球疫情防控筑起第一道防线,也为其他国家防控病毒创造了宝贵的窗口期,实质上为全球疫情防控做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蔓延,一定程度上与病毒本身的特性及各国疫情防控政措施成效密切相关。

中国是疫情首发地,但还不能确定就是病毒的发源地,即便是发源地,也没有任何国际法律条款要求发源地国家需要向其他国家进行防疫损失的赔偿。疫情发生与人类对病毒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关。新冠病毒是一种新型病毒,其传播途径、传染强度、致病特点等均与其他人类已知病毒有所不同,疫情暴发对中国来说,属于难以预见和控制的情况。

第三,中国在抗疫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自疫情爆发以来,中国就积极采取防控措施。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明确提出一系列防控要求,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保障。自1月3日起,中国定期与世卫组织和有关国家及时、主动通报疫情信息和防控举措。中国在抗击疫情中取得的成效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然而部分西方国家不仅没有立刻采取行动,甚至在我国出现首批确诊病例之后,依旧任由病毒通过各种公共活动传播了近半个月的时间,疫情在短时间内迅速失控爆发的背后是国家的不作为不谨慎,这些国家应该自己反思。

(三)中国不符合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wrongful acts)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意味着被影响国家因此而拥有的权利。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也就是说,由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国家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该行为的不法性,二是该行为可归责于国家。深入分析国际法上有关国家责任的相关条款,可以发现,无论是英国智库亨利·杰克逊学会(Henry Jackson Society)宣称的所谓因中国 “初期试图隐瞒疫情信息”而可向国际法院等机构提起诉讼索赔3510亿英镑的论调,还是印度全印律师协会(All India Bar Association)和国际法学家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Jurists)所谓因中国“没有及时向世卫组织通报、向各国分享信息”等理由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申诉索赔20万亿美元的做法,乃至个别国家的政客、组织或媒体形形色色跟风式向中国追责索赔的言行,都因明显不符合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条款而从根本上站不住脚。

(四)国家豁免权是世界通行的基本法律原则

美国习惯长期用国内法来长臂管辖,虽然限制公司或者个人有可能走得通,但制约中国这么大的国家是不可能的。

根据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法院尊重其他国家的国家管辖和国家主权豁免,其中有两个例外,一是国家从事商业领域的商业行为,另一个是对美国产生的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美国管辖范围以内。中国的对疫情的治理行为是发生在中国国内的,疫情在美国产生的影响,也并非由中国在美国的行为所造成,因此美国律所提起的诉讼,无论从国际法还是美国国内的法律来看,都没有法律依据。

美国密苏里州的起诉则根本不能成立。在事实层面,中国政府已经尽到了疫情国际通报义务,并没有对美国防疫不力造成损害;其次在法律层面,美国法院对外国政府没有管辖权,除非美国在国内法将“主权豁免”原则取消掉,否则美国联邦法院不能受理密苏里州针对中国政府的诉讼。

“主权豁免”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外国享有美国法院民事管辖的豁免权。

基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外国政府不能在他国法庭受审,这意味着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中国政府,根据美国法律也是不能成立的。

(五)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

某些国家的学者主张将中国政府诉至国际法院,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国际法院对此并没有管辖权,同时实体上,中国政府亦无国际不法行为,且与其它国家因疫情流行遭受的损失无关,无须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法院是依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主要裁判机构。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就授权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咨询事项的管辖权。《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又称“任择条款”,是国际法院取得对规约当事国之间一定法律争端强制管辖的依据,即凡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相互将解决它们之间将来可能产生的这些争端之管辖权,均交给国际法院。我国在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上,一直坚持自愿同意的原则,并未接受强制管辖权。所以,即便提出在国际法院起诉,国际法院并没有对中国的强制管辖权。

 

三、中国应该和可以采取的应对策略

(一)追索和要求还原病毒来源及传播的事实真相

针对国际上有的国家提出中国故意制造病毒的行为,中国应该要在全世界面前还原事实真相,病毒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发生的,应该由科学专业人士拿出权威意见,而不是被一些带着不良目的的、所谓“法律专家”和政客所利用。在目前的国际机构中,只有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组织得出的结论才具有客观性。事实上,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有了明确意见,病毒不可能是人为合成,而且中国通报时间也很明确。

(二)中国向世界用事实证明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成效和努力

疫情在全球多点暴发,一些国家遭遇困境时,中国克服自身困难,支持各国抗疫。与180个国家、10多个国际和地区组织分享疫情防控和诊疗方案等技术文件;向世卫组织提供2000万美元捐款,同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举行专家视频会议,向120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提供口罩、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呼吸机等物资援助,向伊朗、伊拉克、意大利等国派遣医疗专家组……在抗击疫情的全球行动中,中国毫无保留同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社会分享防控、治疗经验,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各方提供援助,体现了中国勠力同心、共克时艰的大爱精神。

中国应当收集整理中国采取强有力抗疫措施的事实与证据,证明中国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并向世卫组织和各个国家履行了通报和信息共享义务,积极协助世卫组织及各国的抗疫工作,加强国际宣传,提高国际社会对事实和真相的认可度。

(三)提出追溯病毒来源的诉求

新冠肺炎疫情首先在中国爆发,中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随着疫情在全世界的蔓延,许多学者开始研究病毒真正的来源。4月8日,英国剑桥大学研究人员在《美国科学院院报》(PNAS)发布了一项研究,将一种与新冠病毒的同源性高达96.2%的蝙蝠冠状病毒设定为新冠病毒在动物中的“祖先”,并以此为参考,把从“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GISAID)的数据库中提取的160个世界各地的新冠病毒基因,按照进化的关系,分为了A、B、C三个类型。

其中,A型新冠病毒与蝙蝠身上的冠状病毒最为接近,被研究人员认定为是在人类身上传播的新冠病毒的“原始”类型。研究发现,A型毒株虽然出现在中国武汉,但在武汉样本中更多的是变异的B型毒株,A型毒株在美国和澳洲研究样本上更为常见。流传于欧洲的C型毒株则是由在中国和东亚扩散开来的B型变异而来。

另据美国广播公司网站9日报道,一项最新的基因研究表明,新冠肺炎病毒早在2月中旬就开始在纽约地区传播,且病毒主要是由欧洲旅行者带来的,而不是来自亚洲。该研究通过分析3月18日之前横跨四个行政区和两个邻近城镇的完整病毒基因组,追踪了纽约市的疫情暴发起源。研究人员发现,纽约市的新冠疫情主要是由美国和欧洲之间的无追踪传播引起的,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疫情从中国或亚洲其他地区直接传入。

目前引发疫情的新冠病毒来源尚未有确切结论,中国可以向联合国相关机构或世界卫生组织提出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对新冠病毒的来源、传播进行调研,并给出客观的结论。

(四)可以在美国和西方国家启动诉讼追查真相

如果美国等西方国家执意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以国内法对中国提出诉讼并立案审理,那么中国的受害者也可以针对相关媒体报道“美国参加武汉军运会的运动员中可能有新冠病毒携带者,从而在中国引发肺炎疫情爆发”,根据对等原则,在国内提出诉讼。

从2019年9月29日至今,美国至少已经有3400万人感染流感,35万人住院治疗,死亡人数达2万人。美国死于流感、肺炎疫情的受害者家属,可依据美国国内法要求美国疾控中心调查并公布相关肺炎疫情产生的原因及与新冠肺炎的因果关系,要求政府对是否有力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进行说明,美国公民和社会团体也可以对美国政府不作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五)中国应尽快完善立法,对国际环境变化新常态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建立中国的“长臂管辖”法律机制

中国2019年的GDP已经达到100万亿人民币,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进出口和投资形成的,国际经济活动数额和数量巨大,如何在国际经济环境新常态下保护中国的海外利益是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尽快立法,建立中国的“长臂管辖法律机制“,按照国际对等原则,对有关国家侵害中国公司和个人利益的行为进行管辖和法律保护。

 

肖金泉简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曾任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全球副主席、中国区CEO、中华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主任,著名投资并购专家,出版过《谁来拯救美国》、《国际私募》、《机遇与挑战—中国公司海外并购的风险与防范》等专著,并受邀在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美国学府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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